2022年吉林市青年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关于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自:    发表时间:2022-03-16

关于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吉人社函字〔2019174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关于做好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财字201964号)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见习单位的界定

(一)就业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且无用工备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计算,年龄满16周岁不超过24周岁,且失业登记后,无用工备案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对象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需进行失业登记且截止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失业登记处于有效期内。就业见习对象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二)就业见习单位,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自愿申请,接纳3名(含3名)以上就业见习人员,并经认定可以接收就业见习对象开展就业见习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就业见习管理机构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统筹管理本地就业见习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州)、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就业见习相关具体工作。

三、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

拟申报就业见习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向所在市(州)、县(市)人社部门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汇总、上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等信息;

    (三)就业见习专职工作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

    (四)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五)单位签字盖章的《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2

四、就业见习人员招募

    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登记表》(附件3

    列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的青年,可向所在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指定机构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经双向选择与就业见习单位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由就业见习单位将个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及填写的《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附件4)和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一并报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备案。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财政部门承担的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和申请,经市(州)、县(市)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就业见习单位不得为就业见习期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人员申请见习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三)就业见习补贴发放时间由当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原则不得超过半年。

(四)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协议书》;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附件6);

5.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

(五)在见习期满后,申请带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留用人员名单;

2.与留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为留用人员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和带教补贴材料,由就业见习单位报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指定机构并由其汇总上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具体要求

(一)就业见习单位应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遵守《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的规定,加强对就业见习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安全管理、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维护就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就业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按月发放就业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按月上报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和《吉林省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当月上报《就业见习人员增减情况变更表》(附件7),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对其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8),积极吸纳就业见习人员就业。

(二)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按同级人社部门授权,加强就业见习指导服务,大力征集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汇总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组织举办就业见习对接活动,做好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和就业见习补贴审核以及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等项工作,开展就业见习检查抽查,组织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期满考核,

(三)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应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按同级人社部门授权,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见习人员上岗(最低不能低于半年组织一次)。建立见习人员信息库和见习单位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将信息库等见习数据上报省人才中心。并由省人才中心统一上报全国人才中心。

(四)就业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或就业见习期满后被就业见习单位聘(录)用的,就业见习单位应及时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就业见习期满仍未就业的就业见习人员,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各就业见习单位应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五)对虚报、谎报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和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以及扣发、截留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当地人社部门立即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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