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解读及实施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精神,确保政策兑现工作及时、准确、规范,现就五项政策操作办法作如下解读和实施安排:
一、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一)操作办法解读。
1.代偿对象。吉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城乡低保家庭(本人或父母任何一方享受低保即可)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其中,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除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代偿条件。在我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就业3整年后,可申请代偿。
3.代偿标准。从就业第4年起,在上述单位就业每满一年代偿6000元,最高代偿3年。
4.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责安排。
5.申请程序。
(1)每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申请工作。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其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③《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六份)。
(3)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公示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4)市人才服务中心复审后,将申请人申请材料统一报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
(5)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复核。
(6)省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代偿资金通过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拨付到申请人员银行卡中。
(二)实施工作安排。
1.部署工作。9月5日前召开各县(市)区人才中心主任会议,安排部署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印发《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宣传提纲》。
2.组织申报。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辖区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及申报工作安排。
3.初审公示。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辖区内申请人材料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4.上报审核。9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将初审、公示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5.呈报复审。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领导审定并加盖市人社局公章后,于9月30日前,呈报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核准。
二、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训补贴政策
(一)操作办法解读。
1.补贴对象。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补贴条件。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岗位培训补贴:
(1)企业吸纳毕业3年以内(2011-2013年)且在我市城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2)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
(3)高校毕业生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
(4)企业为高校毕业生缴纳了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补贴标准。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中小企业一次性3000元岗位培训补贴。
4.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5.申请程序。
(1)每年9月15日前,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市人才服务中心部署,组织辖区内中小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补贴。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吉林省中小企业岗位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②《吉林省中小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补贴人员名册》(一式三份);
③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员工培训方案》;
⑤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复印件;
⑥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⑦高校毕业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4)市人社局(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区呈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5)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中小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实施工作安排。
1.部署工作。9月5日前,召开区人才中心主任会议,安排部署岗位培训补贴申请工作,印发《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训补贴政策宣传提纲》。
2.组织申报。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向辖区内中小企业宣传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训补贴政策及申报工作安排。
3.初审上报。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辖区内中小企业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于9月15日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4.材料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区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领导审定并加盖市人社局公章后,于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助(补贴)政策
(一)操作办法解读。
1.补助(补贴)对象。经批准在市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助(补贴)期限。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月数给予补助(补贴),最高补助(补贴)12个月。
3.补助(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助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支付,就业见习补贴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792元/月)支付。
4.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负责支付。
5.支付程序。
(1)见习单位将本单位《见习生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非财政预算表》报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初审。
(2)区人才服务中心初审后,形成本区《见习单位及见习生汇总表》,加盖区人才中心公章后,连同见习单位《见习生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和《企业非财政预算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
(3)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后,形成《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单位户名汇总表》及《见习人员名单》,并撰写请款报告后,连同《见习生工资表》复印件、《企业非财政预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4)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见习补贴拨付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实施工作安排。
1.征集岗位。8月30日前,在《江城日报》、《江城晚报》、交通台、市人才市场网站等媒体以市人社局名义向社会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征集公告。9月20日前,组织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调查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提供情况并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2.发布信息。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各县(市)区征集的就业见习岗位进行汇总,并通过市人才市场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3.对接招募。9月20日-10月15日,市人才服务中心向就业见习需求单位推荐就业见习生。10月中上旬,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市人才市场召开就业见习对接大会,组织就业见习单位和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需求对接。
4.签约上岗。
(1)10月16日起,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生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见习生与就业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2)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将见习基地名册、申请表、见习岗位一览表、见习生名单及申请表、就业见习协议(一份)等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3)11月1日,组织就业见习生正式上岗。
四、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政策
(一)操作办法解读。
1.补贴对象。经省、市、区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市区内大学生创业园(已享受省、市、区政府优惠政策的除外)中在孵大学生创业实体。
2.补贴条件。在孵创业实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
(1)在孵创业实体由毕业3年以内(截止申请时)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创办;
(2)在孵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有明确的入园协议。
3.补贴标准。
(1)场租费:按照创业园所在地相关费用标准及场所使用面积,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
(2)水电费:按在孵创业实体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
4.资金来源。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从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5.申请程序。
(1)每年1月10日前,市区内大学生创业园在孵创业实体根据市、区人社部门和创业园部署,向大学生创业园提出补贴申请。
(2)每年1月15日前,市区内大学生创业园统一为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在孵创业实体,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申请补贴明细表》;
③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
④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
⑤大学生创业园房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
⑥每个创业实体场所使用面积证明、缴纳水电费票据证明复印件;
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规定的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复核后,于2月末前,按照申请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资金补助。
(二)实施工作安排。
1.准备工作。更新完善大学生创业园基础情况数据库,为政策兑现提供依据。
2.部署工作。12月30日前,召开市区创业园负责人会议,宣传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政策,印发《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政策宣传提纲》,安排部署补贴申请工作。
3.组织申报。明年1月10日前,市区大学生创业园组织园内在孵创业实体向创业园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市人才服务中心。
4.材料审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园区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市人社局领导审定后,交局就业处转送市财政局复核。
5.向省呈报。明2月末前,由局就业处按照申请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资金补助。
五、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政策
(一)操作办法解读。
1.补贴对象。市区内经省、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条件。大学生创业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
(1)大学生创业实体通过创业园孵化毕业(出园)。
(2)孵化毕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创办者为毕业5年以内(截止申请时)的高校毕业生。
(3)孵化毕业的大学生创业实体毕业(出园)后存活1年以上。
3.补贴标准。根据孵化毕业(出园)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带动就业规模,按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
4.资金来源。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5.申请程序。
(1)每年2月15日前,市区内大学生创业园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
②《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毕业企业明细表》;
③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员工培训方案》;
⑤创业园与每个毕业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书;
⑥每个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种养殖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⑧劳动合同;
⑨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申请材料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3)申请材料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大学生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实施工作安排。
由于市区大学生创业园尚无孵化毕业(出园)的大学生创业实体,明年没有补贴兑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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