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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自:吉林省公共人才服务平台    发表时间:2013-03-11

吉政发〔200835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精神,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培树全民创业意识,倡导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更多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到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中来。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项目支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将具有示范性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有计划地引入到各地的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中去,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将城镇扶持就业政策向农村扩展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城乡对接、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在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接续社会保险、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和维权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领导,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体系。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环境。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提供就业代理、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状况定期公布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持其就业岗位相对稳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做好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工作

鼓励资源枯竭城市或因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独立工矿区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吸引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延长产业链,并注重挖掘尚未枯竭资源安置就业的潜力。因地制宜,加大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能培训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方面要向资源枯竭城市和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独立工矿区倾斜。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进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继续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坚持“错峰运行、确保发放、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原则,妥善解决体制转轨、社保试点遗留问题。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和促进就业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活动中,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七、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对其进行细化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政策申请、认定程序手续,提高政策扶持效能。

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有发展前景、有信誉再次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经营状况评估良好,且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确定,最高限额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上浮3个百分点。按照规定的贴息范围,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给予贴息扶持。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九、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落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的资金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的,将其作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

十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建设有固定场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相关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街道(镇、乡)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并将相关服务延伸到社区和村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省和市()中心城市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专业队伍建设,注重培养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供求信息分析、计算机及网络维护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职责和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加强街道(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服务窗口建设,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受县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建设,完善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等环节,调整和完善组织体系。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明确街道(镇、乡)和社区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中的职能,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络和基层劳动争议调处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等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效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五、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制订。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推进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结合,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原则,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用人单位避免裁减可能出现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防止产生新的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镇、乡)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逐级启动援助预案,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等援助措施,确保市()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20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加强对已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跟踪服务,提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稳定性。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针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今后3年全省保持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非全日制,或是弹性工作制。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减少和控制公益性岗位中的管理类岗位,增加便民利民的服务类岗位。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属地统一管理。省主要对全省公益性岗位规模、资金筹集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等进行调控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实际,把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定期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要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中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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