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就业政策

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地域范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艰苦行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优惠政策

1)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主要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3)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4)对参加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5)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

6)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由国家补偿其学费和助学贷款

内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年限: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代偿时间: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程序:①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②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③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

1.                        基层就业是指到城乡基层工作。 基层:包括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3.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三)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1.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3.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4.                      申领程序: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四)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

1.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

2.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3.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五)   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     参加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3.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4.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5.     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500元。

(1)      发放对象和范围

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2)      发放标准

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

(3)      申领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71日前,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初审公示。71710,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上报审核。715日前,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资金拨付。720日前,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7月底,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6.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7.     对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8.     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9.     鼓励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1)      同等条件下开发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专干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录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2)      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3)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

(4)      对离校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   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

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中央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教育部牵头组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对象: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2)基本条件: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⑤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3)选聘程序: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4)选聘任职: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      

(5)政策待遇:①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②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③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④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⑤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⑥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⑦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⑧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6)选聘期限: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7)财政补贴: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1)招聘对象和条件:①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②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③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④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2)招聘:①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开、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3)程序: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4)期限: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

(5)工资待遇:①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②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3、“三支一扶”计划

(1)招募对象: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招聘条件:①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②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③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④身体健康。

(3)招募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招募程序:①汇总计划②组织招募③确定人选④培训上岗。

(5)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

(6)生活补贴标准: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7)社会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以提高其保障水平。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1)招募对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

2)招募条件:①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②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③身体健康,具有志愿精神。④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西部地区生源优先。

3)招募程序:①报名及审核;②笔试面试选拔;③岗位对接;④体检;⑤公示;⑥发放《确认通知书》

4)服务期限:13

5)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计算,每年分两次发放。

5.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的优惠政策

⑴ 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⑵ 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⑶ 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⑷ 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⑸ 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⑹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七)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1.                              就业见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组织其到经政府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见习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

2.                              就业见习对象

近三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3.                              就业见习期限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4.                              就业见习待遇

(1)      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地方财政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支付见习补贴。

(2)      由政府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4)      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5)      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八)   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

1.                              征集对象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军队需要确定。

2.                              征集年龄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3.                              征集条件

(1)      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      基本身体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视力:陆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

4.                              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2)      考学升学优惠。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服务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九)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     中小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保险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

2.     对当年新招收离校未就业且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人数2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考虑安排一定额度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3.     企业吸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岗位培训补贴。同时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

4.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5.     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享受国家统一规定政策基础上,按规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十)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1、范围: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2、签订服务协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服务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研究助理承担的违约金。

3、服务期限:服务期限应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期满。

4、经费:

(1)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2)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并应当为研究助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服务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相关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2)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

(3)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14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吉ICP备15000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