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及实施办法

(一)   创业大学生享受的扶持政策

1.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以内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主要负责部门:市就业局

2.创业园区开办六个月以上,经营管理服务正常的,可按照创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租用面积,对创业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地方自定。

1.           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创业成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核认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条件是:①开业六个月以上,并生产经营正常的;②吸纳就业人员较多(IT、产品研发设计等高新技术产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从事生产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50人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具体审查高校毕业生身份材料,与创业园区签订的入园创业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企业是否进入生产经营状态,与吸纳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人事档案存放于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服务机构免收2年人事代理费。

主要负责部门: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

3.           吉林籍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季结束,凭本人居住身份证、毕业证、创业有关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在户口所在社区进行材料申报,经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

(二)   大学生创业实体享受的扶持政策

1.     创业实体注册扶持政策

(1)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负责部门:市工商局

(2)      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资本金限制,且不需要审验注册资本金;允许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主要负责部门:市工商局

(3)      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4)      大学生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5)      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6)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冠以所在行政区名称的到所在区工商所注册。冠以“吉林市”名称的企业到市政务大厅办理。

(7)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主要负责部门:市工商局

2.     创业实体税收扶持政策

(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123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自20121120151231,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2)      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对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3)      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年(3500/月)。对未达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的房屋和土地(不含出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主要负责部门:市地税局

3.     创业实体社保扶持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主要负责部门:市社保局

4.     创业实体贷款扶持政策

对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当年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含100人达15%)以上的创业园区企业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为400万元。具体申请程序手续、资金来源、贴息等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   大学生创业园享受的扶持政策

1.     对向入园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以及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的园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     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每户1000/年、完成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补助;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转化的科研成果,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主要负责部门:市中小企业局

3.     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采暖费、水电费等方面可使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4.     创业孵化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根据毕业企业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对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   对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1.     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免费为入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类培训的,凭其培训和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人。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

2.     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1500元的规定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60%予以补贴。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     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

主要负责部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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