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教育制度

来自:本站原创    发表时间:2013-01-18

流动党员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流动党员数量多、范围广的复杂情况,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觉悟,促进党的建设,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党员教育,要根据上级党委统一布署,深入实际,把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充分调动流动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流动党员的教育工作由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党工委(简称“党工委”)统筹安排,党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党工委根据上级党委要求负责对流动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组织引导党员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五条         党工委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为党员提供良好的活动条件,积极开展组织生活,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教育及其他有意义的活动。

第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制定科学的党课教育计划,党课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党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努力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

第七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跟踪管理。

第八条         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汇报制度,由各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流动党员的思想状况,及时汇报给党工委,党工委或党支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个别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教育。经过批评教育后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

第十条         党员要求退党的,党工委或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坚持要求退党的,应由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做出书面同意除名的决定,并上报党工委批准备案。除名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党员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党工委组织一次检查或考核。党工委或党支部要抓好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督导,正确及时地树立好的典型,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党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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