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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实施意见

来自:互联网    发表时间:2020-06-29

吉人社办字﹝2019﹞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7号),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有效配置

  (一)积极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研究制订《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完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功能定位,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消除身份、性别歧视,逐步统一市场运行规则。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持续深化人才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分离。公共服务机构要落实公共服务项目和免费服务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经营性服务机构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运用许可、备案、书面报告等管理方式,促进规范有序发展。结合吉林省“一主六双”等产业布局和重点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专业性和冰雪、旅游、家政等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依托长春国家人力资源产业园,开展一园多区试验,支持各地培育、建设有一定品牌效应的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按照互联网+人才市场模式,壮大中国吉林高新技术人才市场,发挥国家级人才市场作用。

  (二)不断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深化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各类人才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利,健全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

  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坚持市场导向,定期收集、发布各类人才工资指导价位。严格审核招聘信息,剔除妨碍公平竞争及各种歧视性规定。

  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和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内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企业要逐步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积极开展岗位价值分析,逐步实现以岗定薪。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使用和技能提升,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经济和社会待遇水平。

  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的补偿机制,支持用人单位与流动的人才通过协商确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可按工作年限、薪酬标准、培养投入等协商确定。

  改进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奖项倾向,把创造的市场价值、获得的创业投资等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快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建设,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

  (三)切实保障用人主体自主权。坚持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推进用人制度改革。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不当干预。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一定数量的流动岗位。企业可自主招聘所需人才,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

  (四)加强人才流动的法治保障。健全促进人才流动的制度建设,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督保障职能。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强化人才流动工作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依规查处恶意阻碍顺畅有序流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强化人才流动合同化管理,对在合同期内流动的人才要依法依规,规范程序,履行手续。

  二、切实加强政府指导,保障人才有序顺畅流动

  (五)促进各类人才有序流动。落实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及非公有制人才和社会人才等合理流动政策。健全公务员遴选工作机制,畅通各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对企事业一定层级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调任、公开选拔、聘任等办法,逐步增加交流比例和数量。完善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制度,扩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跨地区跨部门交流任职范围。鼓励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创新创业,挂职、兼职创新创业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务级别、工资福利可保留不变,在企业工作业绩可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资晋级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按不同人才层次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托产业项目,以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采取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办法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创新团队。

  (六)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着眼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层人才需求,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和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依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开考比例和分数线等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但不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招聘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县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开展服务,并在职称评定、项目评审、资金资助方面给予倾斜。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按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对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对于新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事业单位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基层优秀人才遴选培育计划,逐步打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的通道。

  (七)促进人才柔性流动。创新柔性引才方式,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鼓励用人单位在不改变省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前提下,吸引省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等形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和纽带,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院士和专家,帮助用人单位开展项目研发和技术攻关,鼓励人才和团队携项目、专利、版权等创新成果与我省企业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科技成果、项目在我省落地转化。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柔性引才激励办法,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可享受与本省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八)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面向全球引进处于国际产业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世界眼光和深厚造诣的各类优秀外国人才。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培训机构、国家留学人员管理机构、各级侨联侨办等部门沟通联系,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进一步做好外国人来吉工作许可,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来吉工作提供便利。支持鼓励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我省创业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与全球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沟通合作,支持其在全球范围内为我省引进和猎取人才。

  (九)维护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落实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依法规范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稳定人才队伍。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才,以及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省内重大项目的人才,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流动,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落实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在基层和艰苦地区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落实国家和我省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加大重点领域和基层急需紧缺人才调配工作力度,可采取公开招聘、招募或直接调配的办法,解决我省重点发展领域、重要行业、重大项目和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对特殊紧缺人才的急需。

  (十)建立人才流动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加强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建立统一、动态的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的分析,强化对人才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的研判。依托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统一、动态的人才市场监测机制,建立定期发布人才流动报告制度。要围绕全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收集动态供需信息,分地区、分行业、分领域定期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每年进行发布。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人才流入流出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及人才综合部门报告人才流入流出情况。

  (十一)强化人才诚信流动意识。建立、完善人才流动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严历打击人才流动中违规违法的机构和个人。对未按政策或违反合同约定实现流动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利用政府人才优惠政策实现流动的,要追究责任,取消因此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

  三、持续开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十二)加快提升人才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深化政府人才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快建立一体化的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广覆盖。要积极开发人才信息集成系统,积极搭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要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经费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档案管理集约化、信息化、便民化。要废除不必要的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进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信息共享,推行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断提升人才流动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全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把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朝阳产业来培育、来发展、来扶持。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研究新业态、开发新产品、拓展新领域,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任务。实施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积极研究人力资源从业人员职称评聘办法,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服务能力及综合素质。

  (十四)优化人才流动政策环境。落实人才在城镇落户有关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跨区域、跨层级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医保相关政策,探索建立对各层次专家一对一服务保障体系,解决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后顾之忧。

  (十五)强化人才流动组织保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省委组织部指导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推进人才流动配置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主导、政府促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破除妨碍人才流动的各类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配置新格局。大力强化宣传引导,树立正确人才流动导向,增强人才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人才、支持人才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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