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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之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清单 (天津、四川、新疆)

来自:互联网    发表时间:2019-04-17



  •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将于4月15日至4月21日,在县级以上城市开展2019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此次活动以“就业政策惠民企,就业服务促发展”为主题,我们将陆续刊登各地有关民营企业招聘周的政策、活动等,今天介绍的是天津、四川、新疆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天津市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大学生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就业政策
      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1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二、大学生到小微企业就业政策
      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企业1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对吸纳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10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2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2人以上的,每新增1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再扶持。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企业吸纳港澳台学生在津就业政策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港澳台学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七、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
      八、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九、大学生创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岗位补贴。
      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40%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企业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后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
      十一、继续教育培训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且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度,以下同)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培训费超过同一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额的部分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十二、续签长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近两年年减员均低于全部职工人数10%,且与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职工签订或续订(变更)5年及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以下简称“长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签订或续订(变更)长期劳动合同人数,依据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劳动合同期限满5年不满10年的,补贴期限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0年及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补贴期限24个月。
      十三、稳岗补贴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减员、少减员的用人单位,且符合我市规定的企业,按照在岗职工总数的50%,给予每人每月600元、每年最多6个月的稳岗补贴。
      十四、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 

      

    四川省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刑满释放人员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二)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招用自主就业士兵最高可上浮50%。
      (四)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政策。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六)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地工资标准执行。
      (七)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地工资标准的80%执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录用见习青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的培训政策
      (八)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九)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1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8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5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十一)吸纳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200元/人·月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十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二)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三)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新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六)岗位补贴政策。南疆地区企业新招用当地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按季将岗位补贴直接拨付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到企业就业。
      (七)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八)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九)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十)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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