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协助安全生产副总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消防和职业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
3.8.2 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8.3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8.4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3.8.5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3.8.6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8.7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3.8.8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3.8.9 除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对新入厂员工和外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组织或参与检查公司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部门、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整改进度情况。
(3)组织或者参与本公司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检查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备用情况。
(4)负责劳保用品计划的提出,并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发放情况。
(5)监督企业“三同时”的进展情况,对审查签字的图纸、方案、工程验收、开工检查、批准的票、证、书等负具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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